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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建《机电》全书常见 38个时间考点汇总,速记涨分……

2020-10-29 10:54:3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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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,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。
(2) 发生安全或伤亡事故,分包方应立即通知总包方代表和总包方安监部门,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,总包方要为排除事故或抢救人员提供帮助。
(3) 作业队长的安全职责包括: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,应组织保护现场,采取措施降低损失,立即上报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。
(4) 交底记录由安全员负责整理归档:交底人及安全员应对安全技术交底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,发现有违反安全规定的情形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,安全技术交底记录一式三份,分别由工长、施工班组和安全员留存。
(5) 施工现场伤亡事故发生后,项目部应立即启动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”,各单位和部门应根据预案的组织分工和预定程序立即开始抢救工作。
(6) 施工现场人员要有组织,听指挥,首先抢救伤员,除现场对伤员进行必要的紧急处理外,要根据预案的安排,立即联系有关急救医院进行抢救,争取抢救时间,尽一切可能减少伤势的恶化和死亡的发生。
(7) 专题协商妥善处理:分承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必须协调处理的事项,应即时向总承包单位管理层或分承包管理人员反馈,并引起重视,总承包单位应立即专题协商并取得妥善处理。
(8) 进行地下工程施工或基础挖掘时,如发现化石、文物、电缆、管道、爆炸物等 ,应立即停止施工,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,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后,方可继续施工。
(9) 经常检查对外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,不符合要求时,应根据合同规定向对方索赔;对缺乏履约能力的单位,要采取断然措施,立即中止合同,并另找可靠的合作单位,以免影响施工,造成经济损失。
(10) 使用中若发现计量检测设备偏离标准状态,应立即停用,重新校验核准。

24小时/1日
(1) 班组长要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,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、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 。
(2) 机动车辆实施一人一机,每天进行日检保养,确保性能良好及外观清洁。

7日
(1) 班组长的安全职责包括:每周应进行安全讲评。
(2) 安全文明施工费逾期未支付的责任:
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,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,发包人在付款期满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,若发生安全事故,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(3) 进度款审核与支付:
发包人未按前款规定支付进度款的,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,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;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,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。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,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,并承担违约责任。

10日
(1) 供电企业对已受理的用电申请,应尽快确定供电方案,在以下期限内正式书面通知用户。低压电力用户最长不超过10天。
(2) 用户遇有特殊情况,需延长供电方案有效期的,应在有效期到期前10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,供电企业应视情况予以办理延长手续。

14日
(1) 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施工单位应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,经监理工程师、建设单位工程师确认后,根据合同条件调整合同价款。
(2) 进度款审核与支付
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,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,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。
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,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,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,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的14天内,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。
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,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。

15日
(1)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,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査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,给予降级、撤职的处分,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60%~100% 的罚款;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
(2) 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规定:
在我国境内新建、扩建、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,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,依照规定,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(备案机关)备案。

28日/工作日
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:
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%,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,并与进度款同期支付。

30日/1个月
(1) 按月对材料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,不断改进材料供应。
(2) 一般情况下,工程施工仅做一次技术交底是不适宜的,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交底次数。当技术人员认为不交底难以保证施工的正常进展时应及时交底。对于施工工期较长的施工项目除开工前交底外,宜至少每月再交底一次。
(3) 绿色施工项目自评次数每月不应少于1次,且每阶段不应少于1 次。
(4) 临时用电工程应定期检查。施工现场每月一次。
(5) 特种设备安装、改造及重大修理过程中及竣工后,应当经相关检验机构监督检查,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者,不得交付使用。安装、改造、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。
(6) 若不能如期确定供电方案时,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说明原因。用户对供电企业答复的供电方案有不同意见时,应在1个月内提出意见,双方可再行协商确定。用户应根据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受电工程设计。
(7) 供电企业对已受理的用电申请,应尽快确定供电方案,在以下期限内正式书面通知用户。高压单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1个月。

2个月/60日
供电企业对已受理的用电申请,应尽快确定供电方案,在以下期限内正式书面通知用户。高压双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2个月。

3个月/90天
(1) 临时用电工程应定期检查。基层公司每季一次。
(2) 低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3个月,逾期注销。

6个月
(1) 对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,上岗前必须重新进行考核,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。
(2) 中断受监察设备焊接工作6个月以上的,再从事受监察设备焊接工作时,必须重新考试。

1年/12个月
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1年,逾期注销。

3年
(1)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。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。
(2) 焊工合格证(合格项目)有效期3年。

5年
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,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,对相关责任人,依法暂停或撤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、岗位证书;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,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,5年内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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