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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2019年(春季) 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

2019-03-29 16:10: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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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保证全省教师资格工作依法实施,按照《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9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》(教资字〔2019〕1号)要求,现就全省2019年(春季)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  

一、教师资格认定对象和条件 

(一)具有黑龙江户籍、居住证,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《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》,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; 

(二)2019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,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《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》,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; 

(三)符合《教师法》规定的学历条件;

(四)依据《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(大陆)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教师厅〔2019〕1号)规定,符合认定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、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。

 

二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

幼儿园、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,由申请人户籍、居住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;高级中学、中等职业学校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,由申请人户籍、居住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市(行署)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。


三、教师资格认定程序 

(一)网上申请程序 

申请时间:申请人请于2019年4月22日至30日,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(www.jszg.edu.cn),选择“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”进行申报,根据提示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报名。 

(二)现场确认程序 

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于4月22日至5月17日期间进行(具体现场确认时间由各认定机构网站发布的通知为准,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,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)。

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: 

1.二代身份证(需在有效期内)原件; 

2.学历证书原件(经国家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比对无误的可不提交);

3.《个人承诺书》(申请人在网上申报界面下载打印、本人签名拍照后,在填写申报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); 

4.由各认定机构指定的县(市、区)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表; 

5.考试合格证明(由申请人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(ntce.neea.edu.cn)上自行打印,经国家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比对无误的可不提交);

6.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》原件(经国家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比对无误的可不提交);

7.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,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;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,应当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;以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,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。

特别提示:在审核材料过程中,学历证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、国考合格证明经国家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比对无误的,不需要再提交纸质材料。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,需在现场确认环节提交原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。

2019年非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可持在校期间合格学业成绩单进行现场确认,符合认定条件的,待取得毕业证后,凭毕业证到认定机构领取教师资格证书。 

凡申请认定人员,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,并保证符合国家《教师法》《教师资格条例》和《<教师资格条例>实施办法》中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类别、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,不得提供不实或虚假信息。因提供虚假或不实个人信息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,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,并依据个人诚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。 

(三)教师资格认定 

全省统一认定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至6月14日。 

附件(点击右键“目标另存为”或“链接另存为”下载):

1.黑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

2.黑龙江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

3.黑龙江省各级认定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一览表

黑龙江省教育厅

2019年3月1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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